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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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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撞死歹徒,罪?无罪?
  【今日视点】

  【今日视点】

  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这一消息又一次点燃了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的争论。

  案例:2004年8月14日下午,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正方:从主观上看,张德军是见义勇为制止犯罪,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客观上张在追赶过程中采取的防卫方式也是恰当的,张既无故意伤害,也不构成过失伤害。法律遵循因果关系,若歹徒死伤这一后果是自身操作不当引起,张德军追赶只是一个条件,条件与结果间无因果关系,张德军就不负任何责任。

  反方:我国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得超过这个界限,即使从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德军不应该以暴制暴,采取不恰当的短距离逼堵方式酿成悲剧。

  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是否担责要看不同情况。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见义勇为者做出一些比较严厉的举动是可以的,如果一般轻微的违法犯罪,就不应该做出特别激烈的举动,比如小偷得手后已经逃跑,行为人为了抓住小偷从楼上扔下砖头砸,即使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妥当的。

  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认为,不能排除见义勇为者存在过失的情况,即使像正当防卫这样的事由,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小偷偷东西,路人看见了,便用刀伤了小偷,此时路人的行为明显过当,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邓云林认为,公民能否抓捕犯罪嫌疑人、能否用武力来制服犯罪嫌疑人,还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对公民见义勇为、扭送的权利进行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原载9月1日《法制日报》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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