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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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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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你绕开“认购”陷阱
  8月30日,快报B5版刊登了《“认购协议”套牢房奴》一文后,很多读者纷纷打进快报热线,向记者讲述他们也曾遭遇过“认购协议”的陷阱,并希望快报以后能多请些房屋买卖专家为百姓支招,教大家如何避免掉进陷阱。

  案例:

  交了“诚意金”房子却没了

  “我看到快报的报道后,再想想我遭遇的购房陷阱,那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读者张先生在电话中无奈地说。几个月前,张先生看中一处结构、面积、价格等各方面条件都符合他要求的房子,当时,售楼小姐让他签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纳1万元的“诚意金”,然后过几天来签正式合同。“没想到,我在约定的时间到售楼处签正式合同时,他们告诉我别人以高价买走了我看中的房子。我需要多花钱,才能买到同一条件面积稍大的房子。”张先生大为恼火,要求开发商赔偿,但他拿出自己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才发现,上面没有开发商的公章。“那时,我才想起当时签‘认购协议书时’,售楼小姐说盖章要到总公司,我也没多想就交了钱。后来,我拿到的协议书还是没盖公章的,售楼小姐说管公章的人出差了,我心想钱都交了,没两天就要签合同了,就没往心里去,结果就出了这样的事。现在,我正为这件事苦恼着,不知怎么办?”张先生无奈地说。

  分析:

  “诚意金”并非“定金”

  记者随即联系了“众泽房产交易安全服务中心”,将张先生的遭遇告诉该中心专业房产咨询师许胤熠律师,许律师详细了解完情况后表示,“认购协议书”上开发商没有盖章,该协议实际并未生效,开发商理所应当退还那1万元钱。但张先生非常想买那套房子,实际上他也遭受了损失。他手上拿了一张只能约束自己,不能约束开发商的协议。他交的“诚意金”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能适用“双倍返还”,张先生硬生生吃了个哑巴亏。

  许律师提醒在“认购协议”非签不可的情况下要注意:

  1.认购协议的签约主体,盖章的甲方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一致;

  2.注意“认购协议”中定金条款,特别注意定金与订金、押金、诚意金的区别,定金有其特别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双倍返还”原则,不能用订金、押金或诚意金代替;

  3.注意违约责任条款,所有合同约定的行为必须要有违约责任与之对应才能切实保证收益方的权利;老百姓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陪同谈判签约,避免遭遇损失。

  快报社区记者 郭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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