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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9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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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表示遗址的开发利用不是小事,将作进一步调查
  静海寺遗址开建商业街

  未经省级文物部门批准

  近日,“静海寺遗址将建商业街”一文反响强烈。经快报记者调查,该项目竟然未征求省文物局的意见。对此,国家文物局明确表态:未经省级部门批准是违规。

  快报记者 郑春平 薛林 实习生 谭泽锋

  根本不知道建商业街一事

  静海寺遗址建商业街

  未经省级文物部门批准

  国家文物局表示,遗址的开发利用不是件小事,该局将作进一步调查了解

  昨天下午,记者就静海寺遗址上建商业一条街一事,采访了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该处一位姓陈的同志说,静海寺遗址上建商业一条街,他们根本不清楚,只是昨天看到快报才知道这件事。他表示,“静海寺遗址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后,来征求省文物局的意见。但他们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昨天,静海寺遗址开建商业街一事引起国家文物保护局的高度重视。该局有关部门初步了解后认为,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静海寺商业街项目至少在三个方面涉嫌违规:首先,按照规定,开发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首先必须征得省级文保部门的批准;二是不得进行企业资产经营;三是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和历史风貌。

  有关人士称,静海寺遗址的开发利用不是件小事,该局将会就此作进一步调查了解。

  省级文保部门才有发言权

  “既然南京市在1992年就已经明确静海寺遗址是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那么至少要经过省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文物局法规处有关人士表示,首先要判断南京静海寺遗址是什么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性质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对静海寺遗址这样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其开发利用必须是省级主管部门才有发言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其次,静海寺遗址作为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对其开发利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受国家保护。而静海寺遗址正是中国历史上两件大事的见证,一是明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为郑和第二次出访西洋平安归来而建;二是鸦片战争时期中英《南京条约》议约处,从此香港被割让给英国。直到1997年,静海寺为庆祝香港回归而敲响的钟声才洗刷了这段耻辱。

  有关人士表示,对这样一个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后者要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遗址不得用作企业经营

  “就算经过了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各类作业行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开发的用途和利用性质是有着严格规定的,特别是用途和范围非常有限,特别是不能用作“企业经营”。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不会对文物保护单位产生破坏性利用。”

  开发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文物保护利用必须严格保护原来的风貌。例如第十八条要求,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那么,规划中的商业步行街将会是怎样的一种“风格”呢?南京市文物局《关于对静海寺天妃宫商业步行街设计方案的意见》中有这么一段表述:“对于方案中建筑的使用功能部分定位于宾馆,应慎重考虑宾馆附属设施的摆放位置,不得影响到文物保护单位和整个景区的环境风貌。”

  未经省级部门批准是违规   全国人大代表沈启鹏:

  政府不能以牟利为主要目的   “静海寺遗址这样一个市级文物单位,应升格为省级、甚至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大学副校长沈启鹏教授认为,作为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静海寺的影响远不止一个“市级文保”所能概括。即使是市级文保单位,对其开发利用也应按法定程序向文物保护部门报批。进一步说,有关部门更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来决定这块地的用途。

  “政府部门首先要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威。”说到这儿,沈启鹏代表举了个生动的例子。

  他说,寺街是南通最后一块老街区,当地政府曾将其出售给某开发商,但却遭到了群众和专家们的反对。有关政府部门听取群众的意见,又掏钱把老街区买了回来。

  目前,正在委托同济大学的著名专家对老街区的保护和规划进行研究、设计。而政府部门这种勇于承担决策失误的做法,也赢得了广泛的称赞。

  全国政协委员宋林飞:

  静海寺商业项目应充分论证   “静海寺遗址不仅在南京,即使在全国乃至国际上都是有影响的。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遗迹利用,绝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些人就能决定的。”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宋林飞昨天呼吁,对静海寺这样重要的历史遗迹,对其开发利用必须慎之又慎,要经得起历史和后人的评判。所以,静海寺商业街项目应该停一停,进行充分论证后再作决定。

  “把这个地方做成一个商业项目是不是具有合理性,我没有参加过论证,所以不能肯定。但我个人认为,最好不要搞什么商业项目,毕竟它紧邻着现在的静海寺,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宋林飞委员认为,老城区一定要强调保护和建设的关系,怎么处理好重大的历史遗迹,怎样才能让它的开发利用既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又能满足文物保护的需要,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对静海寺遗址的保护,文物保护部门应该走在最前面。政府应该听取文保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现在还来得及,赶紧补上这一课。”   省社科院专家季士家:

  新静海寺为啥不建在遗址上   上个世纪末,静海寺在选址重建时,为何不建在静海寺遗址上,反而建在天妃宫遗址上呢?很多专家对此都深表不理解。

  南大历史系一位专家告诉记者,既然要重建静海寺,就应该在遗址上重建。将其建在天妃宫遗址上,显然不够慎重。

  而省社科院明清史研究专家季士家研究员透露,早在1988年底,东南大学著名建筑专家潘谷西教授就主持设计了《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

  后来新建的静海寺为东大为建筑系另一名教授设计,为仿古园林建筑,由东、西、中三个展厅组成,占地约2800平方米。该设计并没有把新静海寺放在静海寺遗址上,相反,却建在了天妃宫遗址上,这是大错特错。

  采访中,季士家对此深表惋惜。   老教育工作者朱刚:

  历史价值远重于商业开发   曾在南京市教育战线辛勤耕耘一辈子,今年89岁高龄的朱刚老先生,看到报道后亲自来到快报。朱老对遗址上大兴土木建大型商业街一事,颇为愤怒。在他看来,商业街应该为历史遗存让步,而不是相反。

  “历史文物一定要保护好,要不我们都会成为民族的罪人”,朱老语重心长地说。他认为,注重历史教育,提高年轻人的人文素养和民族意识,是远远重于一条商业街的开发建设。   特别提醒   读者可进入www.lifenanjing.com.cn 博客频道中的“每日热点”、“博辩擂台”发表您的观点,同时也可拨打快报热线96060发表您的看法   观点:建商业街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正方   建在遗址旁不好吗?

  作者:游客

  在那块地方建商业街是可以,有了商业街可以促使那一区域的经济发展。但是不能把商业街建在历史遗址上。建在这块遗址的旁边不是更好吗?这样两者就不会发生矛盾了。

  只要合法就可以建

  作者:游客

  看了昨天的报道,其中提到已领取施工许可证。有买房经验的人都知道,只要有施工许可证,在法律上就有合法的建设权———只要合法就可以建。   观点:这是一种破坏行为,应该制止。

  反方   保留一段让人看得见的历史 作者:游客

  该保留。现在的商业街够多了,为什么非要在这古迹上建?

  如此对待遗址让人痛心作者:游客

  发展经济不是让我们忘掉历史。痛心啊,为什么我们都知道要保护文物,而有些管理部门竟然不知道呢?

  历史不容忘却!    

  作者:游客

  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在天妃宫的遗址上重建了静海寺,可此静海寺已非彼静海寺。人造的“假静海寺”又怎能承载起曾经的辉煌与屈辱呢?我们的确需要发展经济,但我们坚决不能用破坏历史遗存的代价换取经济繁荣!

  观点: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静海寺遗址。

  第三方   博客观点集纳

  为什么单单是静海寺

  作者:游客

  南京遗留下来的老建筑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逐渐消失,静海寺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老城南要拆了,老地名要消失,这些都应该关注。

  (摘自“生活江苏”博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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