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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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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管理为何层出不穷
  【公民发言】

  【公民发言】

  《广州日报》日前报道,广东省中山市交警支队推出新举措:外来工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所在的企业将被处以“黄牌”。

  中山交警部门的“创意”,看着眼熟。今年年初,郑州市委市政府就作出过类似的决定:今后对交通违章个人除了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将本人与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等挂钩,或者让单位领导去领人、在新闻单位曝光等。郑州政府此举,曾被舆论质疑为“连坐”式管理。

  中山交警部门的做法与郑州的决定如出一辙———将个人责任与其所属单位的责任捆绑在一起,如此便可利用单位的力量来实施对个人的管理。

  尽管执法部门本意良善,尽管执行结果效果不错,有两个问题还是必须厘清:交警部门有权给相关企业发“黄牌”吗?企业有权对自己的员工“采取相关措施”吗?

  答案都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交警部门有权就交通安全问题威胁企业,卫生部门是不是可以就公共卫生问题给企业发“红牌”呢?如此,显然是将责任的追究泛化了。没有任何条文能保障交警部门可以擅发“黄牌”。同样,企业也不是对员工的一切行为都有管理权。

  效果良好的管理手段不等于是合理的手段,这样的道理其实很浅显。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对此类“连坐”式管理乐此不疲,或是用了此般“创新”的办法,效果明显,或是因为加重企业的责任,管理任务就得到了分解———可是,手段的性质出了问题,只怕是社会效果最终弊大于利。因此,这样的“连坐”式管理不要也罢。

  (汪晓波 上海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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