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患了抑郁症就不能参保?
保险合同中拒赔条款含糊引发诉争
妻子为刘先生投保时,没有说明他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即抑郁症的病史。刘先生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昨天,经过鼓楼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补偿刘先生家属12万元。尽管握手言和,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值得吸取的教训很明了,一些含糊的免责条款到了写清道明的时候了。
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3月3日,南京市民李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投保合同。合同约定,以李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未成年儿子刘军(化名)作为第一受益人,李女士本人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均为100%。合同还约定,主险为“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附加险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投保单中,李女士对病史询问栏内“是否曾患有精神病”作出了否定答复。
2005年5月9日,刘先生死亡。李女士和刘军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1996年8月19日至1996年11月18日期间,刘先生因患“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入院治疗91天。2005年1月18日至2005年3月4日期间,刘先生又因患“双向情感性精神障碍”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入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李女士隐瞒丈夫精神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条款模糊引争议
案件审理中,李女士认为,正常人大多都会出现不同症状的精神性疾病,只是程度轻重而已,如果按保险合同所言,对有精神疾患史的被保险人均不理赔,那显然没有道理。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病,是保险合同中禁止理赔的病种,投保人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被告拒绝理赔合理合法。但被告就其抗辩主张,却难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原因在于其保险合同中的精神病史提法过于笼统含糊。考虑到一旦判决可能会对自身不利,所以保险公司请求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做工作,原告方也作出了相应的让步,故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专家说法
保险合同中拒赔条款含糊不清,是引发本案的关键。据一名法律界人士介绍:精神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别,何种程度的精神障碍构成医学上的精神病,在民间难以界定。“情感性精神障碍”实际上是一种抑郁症,而如今面对工作和生活压力,许多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这种症状。而保险公司在受理被保险人的投保时,并未就精神病史如何认定而作全面的告知说明义务,其免责条款中也未详细提及或列出种类。根据这一事实因素,法院也就不可能轻率地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精神病史。基于这样的分析,此案如果判决,相信法院还是要判被告败诉。对保险公司而言,含糊的免责条款到了写清道明的时候了。
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