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裁决:对方赔我820多万
后面的裁决:我赔对方790多万
两份裁决差距忒大
“怎么前面仲裁裁决对方赔我820多万,到了第二年对方申请仲裁时,却裁决我赔偿对方790多万,这也太离奇了吧?”南京市江宁区一家公司副总朱先生觉得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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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两份裁决,差距咋这么大
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事情还要从当事双方———位于南京江宁的江苏海天预应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和江苏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公司)的合作说起。
2000年9月1日,海天公司与华信公司签订了一份锚具产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华信公司提供产品订单,海天公司保证及时完成。合同约定了海天公司的生产量,以及完不成约定数量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海天公司负责人称,截至2003年11月,他们陆续供货后,华信公司却累计拖欠货款高达800多万元,同年11月,海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期间,华信公司认为海天公司违反“独家销售”的约定,擅自将其生产的部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致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反过来要求海天公司赔偿损失707万元。
2004年6月,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华信公司给付海天公司820多万元货款,至于华信公司的反诉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两次裁决差距巨大
由于华信公司没有及时交款,海天公司于同年7月向白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白下区法院发现华信公司及其股东涉嫌经济犯罪,于是依法将材料移送到江宁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并于2005年3月29日裁定对此案中止执行。
就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华信公司出人意料地向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海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产量、对申请人隐瞒生产的真实情况,并背着他们公司单独向客户低价销售锚具产品,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要求海天公司赔偿他们经济损失1094.509万。
南京仲裁委认为,海天公司的违约在于每年都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锚具产品给华信公司,因此应赔偿对方791.6695万元。去年9月7日,仲裁委出具了这样一份裁决书。
当事双方观点相反
“我们认为去年的那份仲裁书是完全正确的,仲裁委无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完全支持。”华信公司代理人杭正亚律师告诉记者。
对于这一结果,海天公司代理人雷汉舢律师提出质疑,“这里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有待商榷。”
由于仲裁是一裁生效的,如今华信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申请对海天公司强制执行790多万元的赔偿款。
对此,海天公司怎么也想不通,他们向雨花台区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法院认为案情重大,今年8月18日上午,专门召开了听证会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第二份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不是充分,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裁决执行与否现在正处于法院的审理之中。
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