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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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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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出义务教育办学意见
在校考试不得公布成绩
  教育部发出义教教育办学意见

  □据新华社电 教育部近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依法坚持义教阶段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这是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

  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教育部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义务教育禁设重点校重点班  

  教育部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教育部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办学支出不得向学生收费

  《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意见》强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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