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朱俊骏)南京一处见证诸多历史事件的老房子,在经历漫长的72年之后,引发了权属之争。6名原告将现在房屋的两名产权人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张对争议房屋拥有共同产权。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请因丧失诉讼时效而被法院判决驳回。
坐落在南京市灵隐路上的老宅,始建于1934年,房子建好后登记的房产户主为王桂荧。王桂荧一家住进新房不久,日本占领南京,为了逃避血腥杀戮,王桂荧一家弃下房产逃往重庆。1941年12月的一天,王桂荧在重庆死亡。王桂荧死后,其丈夫王松泰带着他们的儿子王胜利、女儿王艾丽艰难度日。
1943年,王松泰再婚,娶了一个名叫陈美英的姑娘为妻,之后又相继生下四个子女。日军投降后,王松泰带着家人返回了南京的家。
1951年,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时,王松泰将房产的户主由已故前妻改为已长大成人的长子王胜利。1952年,王松泰因病去世,同年全家迁离南京。1966年8月,该房产权成为公有。1994年8月,王胜利故去,其妹妹王艾丽也于1996年6月离开人世。
2002年5月间,王胜利的女儿王丹丹和王丹颂由北京赶到南京,办理了灵隐路房产的有关事宜。2004年11月,王丹丹、王丹颂在南京市房产局领取了该房产权证,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33.77平方米。
自从房产登记在王丹丹、王丹颂名下,王松泰与陈美英所生的4个子女及王桂荧的女婿、外甥女共6人,便多次找到王丹丹、王丹颂协商,称他们对灵隐路私宅共同拥有产权,但最终协商未果。2006年5月,上述6人一并将王丹丹、王丹颂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对争议房产拥有产权,并依法对争议房产作出分割。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房产原产权人王桂荧1941年死亡后,直至1951年2月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其亲属证明书上明确该房产由王胜利继承,1953年该房产正式登记在王胜利名下,该事实应能说明诉争房产权明确,诉争房屋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民事权利被侵害已经超过二十年,故法院对被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现六原告起诉被告,因超出最长诉讼时效,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