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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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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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太高,不支持!

  □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是不是合同中约定好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违约金就一定有效?南京溧水法院最近判决的一场官司说明,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也不会完全得到法律支持。

  2003年3月,施飞公司与冠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销售合同,由前者供货,后者支付货款。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其中还特别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欠款,将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赔偿。

  然而施飞公司在履行了供货协议后,冠达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货款。到了今年4月,冠达公司已经欠下了62.6万元的货款,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违约金已经达到了32.5万元之巨。由于始终拿不到欠款,施飞公司只好将对方告上溧水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62.6万元货款和32.5万元违约金。

  对于这个合同,冠达公司倒也认账,但违约金数额太高,已经超过了欠款的一半,他们实在吃不消,他们认为法院应当对这个不合理的约定作出调整。

  溧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拖延欠款显然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并且施飞公司也没有在法庭上提供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据此,法院近日判决冠达公司支付62.6万元欠款,并将赔偿的违约金酌定为15万元。

  【律师点评】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邓立新律师说,老百姓借款时经常会有违约金的约定,很多人都以为这个可以随意约定,只要双方同意就行。其实不然,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违约金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数额的违约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的约定,如果一方有损失,另一方赔偿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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