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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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五稿明确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对草案中的这一亮点,8月23日的报纸普遍将其简练为“公产私产地位平等”。然而《物权法(草案)》第五稿亦存在令人遗憾之处———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公共利益”之于“公产私产地位平等”关系甚大,《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草案)》第四稿也规定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人财产将得不到可靠的保护。
《物权法》不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势必将引起争议。但我认为,当私人财产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实质其实是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之间的冲突,换个说法则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正如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关键不在如何界定“公共财产”一样,保护“个人利益”的关键也不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而是必须让“公共利益”充分尊重“个人利益”。很显然,不管如何清楚界定“公共利益”,如果“个人利益”不能拥有与“公共利益”对话的能力、只能蛰伏于“公共利益”之下,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只能“国进民退”,那么,“私人财产权”或曰“个人利益”就很难说会得到切实可靠的保证。
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等”,不是要否定“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而是要赋予“个人利益”一方充分的博弈能力———“个人利益”可以服从“公共利益”,但服从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谈判的过程。而现实中两者之所以频频发生冲突,是因为“公共利益”一方不愿给予足够多的补偿,而“个人利益”一方想要得到足够多的补偿;如果两方能就此达成协议,那就“成交”,“个人利益”并不关心对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只关心补偿的数额。
确定补偿标准、补偿的协商与法律程序,乃是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关键,而其根本则是让“公共利益”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笔者另有一个特别的感触是,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利益”的掣肘时,国家应学会“让利于民”———不妨让个人得到足够多的利益,超过其“个人利益”的真实价值,以让“个人利益”乐于服从“公共利益”。
(咏涛 浙江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