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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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此次物权法草案还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8月23日《现代快报》)
在我看来,此次物权法草案在破解“70年大限”上其实没有任何突破,更谈不上制度创新!早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只不过是在重复以前的说法而已。
房子,可以说是许多老百姓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了,然而,这部分财产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人间蒸发”,这难道不是一种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吗?归根结底,这种矛盾是一种公产和私产之间的冲突。到底保护私产多一点,还是保护公产多一点,决定了制度和决策的价值取向,也只有公权退一点,私产才会多被重视一点。“70年大限”就像一个幽灵,徘徊在中国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财经作者杨育谋曾指出,短期的地权设计使私人权利呈现严重的不可预测性,不可避免会加大市场波动和风险。我想,突破70年大限,不仅要有大智慧,更要有大勇气。
(彭兴庭 江西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