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中国·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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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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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同学投票选出“小偷”
班级爱心基金丢失后,13岁少年背负“小偷”之名辍学
  班级40元爱心基金丢失,13岁少年因一场特殊的选举背负“小偷”之名。被殴,辍学,上访,是什么使孩子通往课堂的道路愈发遥远与漫长?一句迟迟未到的道歉,是学生和家长的偏执,还是学校与教师的吝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班级爱心基金丢失

  选出“小偷”

  2004年11月28日,刘秋花依通知参加了儿子王林班里的家长会。会后,王林的班主任刘丽霞将刘秋花单独留下谈话,“她说,半年以前班上的40元爱心基金丢了,有同学看到王林去爱心基金箱前看过,希望我回去做一下王林的思想工作。”

  回到家后,刘秋花直接询问儿子,“他脸一下涨得通红,‘哇’地大哭起来,咬着牙说:‘妈,我没偷,你连自己的儿子都信不过吗?’”依着母亲的直觉,刘相信了儿子的清白。

  次日,王林父亲王振森与妻子来到学校,找到副校长王世华,但刘丽霞并没将丢钱的事向学校汇报。王世华叫来刘丽霞,刘丽霞说她的怀疑是有根据的,因为王林曾拿过同学的钢笔。王林这样解释拿钢笔的事:邻桌同学吴某买了支新钢笔,王林课间拿去看,吴某不让,两人发生争执。

  当天下午第四节自习课,刘丽霞将一摞白纸条发到每个学生手中后,说:“王林的家长想知道半年前丢的爱心基金是谁偷了,你们认为是谁,就写谁。”

  12月2日,王振森与唐山电视台记者见到了选票,全班43张纸条,“签名的20张,匿名的17张,其余空白,里面大体内容是‘同意老师意见’,或者‘同意老师意见,钱是王林偷的’。”

  选票风波后,王林神情恍惚地回到家中。

  被迫辍学

  王振森夫妇第二天下午再次找到学校,要求老师为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班里采用“选小偷”的方式认定王林偷窃的行为向孩子公开道歉,为他恢复名誉,但在王林看来,父亲这样的行为似乎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我爸一找校长,她(刘丽霞)就在上课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你家长又来了,再来我起诉你们去;有时忽然走到我旁边,一直看着我讲课,持续好几分钟。”

  “他回到家,也不吱声,有一次他说自己不想活了。”儿子的反应令母亲刘秋花内心焦灼万分。

  次日,王振森到古冶区政府、古冶区教育局反映情况,2004年12月13日,唐山市31中作出决定,免去刘丽霞初二(2)班班主任的职务。

  当天下午放学后,王林在回家途中遭到5个同班男生的围殴,其中一人是刘丽霞的亲表弟。之后,王振森带着儿子再次向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反映情况。

  2005年1月17日,王振森收到古冶区教育局的答复意见书,答复中称,家长所说选小偷一事并不成立,而刘丽霞已于2004年12月2日、12月30日分别在学校和教育局两次向王林家长道歉。

  王振森称,“我们要的是刘丽霞在全班范围内对孩子道歉,恢复孩子名誉,但学校一直不同意。”王林从此再不愿返回课堂。

  少年上访

  2005年3月25日,王林一家三口来到唐山市教育局上访,之后,由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14岁的王林便自己上访。但每一次的结果都是,教育局电话通知31中派人将王林接走。2005年4月19日,王林第五次单独去市教育局上访,“那天接我的人是副校长毕国利、教导处主任段成刚、副主任郭林喜和教师刘秀丽。”王林回忆,“上车后,毕国利回头朝我左脸就是一巴掌,并骂道:‘让你个混蛋上访’。”

  2005年9月2日,王林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要求毕国利赔偿并赔礼道歉。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王林随后提出上诉。

  2006年7月26日,记者在现任古冶区一所成人教育学校副校长的毕国利家中,看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王林一家对这份早已作出的判决并不知情。

  毕国利称,在王林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每个参与领导都有委屈,包括自己。据《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

  【说法】

  向未成年人

  出售烟酒将受处罚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网吧歌厅

  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营业性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草案同时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需设

  未成年人案专门机构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需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为更好地适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需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之外,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县级以上政府

  需建“工读学校”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工读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保障其办学条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老师辱骂学生要惩处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有五项权利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人享有五项权利

  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对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十一五”规划也采纳了这一表述。

  监护人不得侵权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保护未成年人 各级政府责任重大

  为切实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草案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

  (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在“家庭保护”一章,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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