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中国·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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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先清偿工资
· 取消监测 涉案公职人员账户
· 公产私产地位平等
· 禁止利用 合伙形式非法集资
· 允许未成年人进歌厅酒吧要担责
· 我国立法应对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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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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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
取消监测 涉案公职人员账户
  【反洗钱法草案】

  取消监测

  涉案公职人员账户

  反洗钱法草案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 张晓松 刘铮)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涉及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范围相当广泛,这样规定是否恰当,需要慎重。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协助查询存款、汇款,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所有资金往来都进行监测,实践中很难操作。

  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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