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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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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发布融资融券试点细则
  证交所发布

  融资融券试点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准备又往前推进一步。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

  快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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