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遭遇现实挑战
初中生蹂躏女童不算犯罪?
初中生蹂躏10岁女孩不构成强奸?
□据《广州日报》报道 据17日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2006年5月28日,对于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艳艳来说,是一辈子都不能忘记的噩梦。就在这一天,她和同村另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原本是去河边抓小蝌蚪,却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躏。3名未满16岁的少年无缘无故将她们一顿暴打之后,将她们带到一个水泵房实施了强奸。整个伤害过程长达5个小时,对两个女孩子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摧残。
当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证实3名少年实行了强奸行为,并将案卷直接移交检察院。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地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检察院裁定的依据就是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那部“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这3名少年全都不满16岁。既然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只好撤销了对这3名少年刑事立案的处理,仅仅给予了10天的治安拘留,3名少年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这件事情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在老百姓看来,检察机关如此办案,完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检察院所依据的那条“解释”看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实际上遭受伤害最大的却是幼女,幼女在完全失去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可以和她们发生性行为而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