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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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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被指乱卖“3·15”标志敛财
企业只要花费15万就可以使用该标志两年
  由于涉嫌商业认证,中消协已叫停了使用6年的“3·15”标志。以打假著称的王海早就注意到“3·15”标志存在的问题。他在2004年就发现,带有该标志的南极人金唛驼绒保暖内衣并不保暖,内衣的指标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这个标志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可以保证产品质量。”

  中消协内部知情人士说,当初设立标志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消费者投诉难的问题,而在正式出台的《“3·15”标志章程》中,却为自己留有了认证产品质量的退路。随着它引导消费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它离自己的初衷也越来越远,最终变为了一种商业化的产品认证,而丧失了该有的公信力。

  【初衷】

  解决小额消费纠纷

  酝酿出“3·15”标志的是杨竖昆。1996年至2001年,他是中消协的秘书长。国内发生了两起小额消费诉讼案,触发了杨竖昆设立这个标志的念头。

  一次是在福建的龙岩市。1996年的1月4日,邱建东在深夜给远方亲人打长途。挂了电话后,他被要求多支付0.6元。原来该地区邮电局并未执行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1997年1月,邱建东去北京出差,发现两公话代办处夜间也未按规定收取半价,各多收0.55元,邱建东分别起诉,要求加倍赔偿。当年年底,两案胜诉。

  另一件诉讼发生在北京。1998年4月14日,山西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购买了《走向法庭》一书,有32页缺页,但商家不肯赔偿他去退书时花了一元钱的往返公交费。1999年3月19日,终审判决书店一次性赔偿高河垣1元交通费,及诉讼期间住宿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300元。

  杨竖昆从这两个个案中发现了一个相反的社会现象。在中国,大额、小额纠纷都要到法院,诉讼成本太高了,导致不少人因为“小事”而失去维权的积极性。而司法机关受理小额诉讼也要支付同样的法官工资,提供审理场所,社会成本也高。杨竖昆就想,在消费者提请诉讼之前,可以让消协充当一个调停人的身份。调解不成,再进行诉讼。于是就有了“3·15”标志。

  【章程】

  定位模糊成商业化基础

  “一开始,也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一名知情人士说,但有一个大致的标准,那就是肯定是找同行中口碑比较好的。而当《“3·15”标志章程》出台后,一切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在章程上有那么一句话,“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而且章程中的另一条款,更是为这个标志沦落至商品化埋下了伏笔,标志具有“引导消费功能”。这些条款的出现,就已经偏离了当初杨竖昆的初衷。

  【收费】

  “3·15”标志收了多少钱

  相比暧昧不清的章程而言,企业获得“3·15”标志的动机就简单得多———有偿获取产品声誉,提高企业经营收入。黑龙江金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就获准使用“3·15”标志了,花费15万元可以使用两年。而7月31日也有北京媒体报道,获得中消协“3·15”标志认证的费用要10万元,如果找中介公司“帮忙”,可能要再花几十万元。

  中消协内部一直存在有偿使用标志的思想。杨竖昆也认为,收了钱,如果出现企业不赔,中消协就可以拿那笔钱赔付给消费者。

  但买了不保暖内衣的王海说,“收钱了就和经营者有了利益瓜葛,与消协的职责不相称,实际的效果有了为企业促销的嫌疑。”

  中消协从“3·15”标志中收了多少费用目前都无法求证。

  【后果】

  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15”标志沦为变相商业化认证

  对于不了解内情的消费者来说,“3·15”标志就是一个质量保证的符号。

  2001年,杨竖昆离开中消协时,都没有一个使用该标志企业的消费纠纷投诉到消协的事例。而“欧典地板”事件的出现,让“3·15”标志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欧典是连续6年被允许使用“3·15”标志的企业,但这家在国内生产地板的公司,宣传自己拥有的是德国身份。

  今年4月13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事件表态:中消协在这个事件中的确“失察”,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中消协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树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3·15’认证对消费者的引导性太强,无法避免其受到利益驱动的左右而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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