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流浪乞讨病人不得拒收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蜷缩在城市水泥森林角落里的流浪乞讨者往往被人遗忘,即使疾病缠身也求助无门。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对这类病人必须先救治、后结算。
江苏在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两类人,即限定在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从救助专项经费中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
为方便救治工作,新规要求卫生部门应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