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王女士来说,今年走了大霉运,好端端地在路上走着,却被车子撞了,命虽然捡回来了,但让司机掏医疗费的时候,司机却不乐意了:“车子又不是我的,凭啥我掏钱?”没办法,王女士通过生活南京网站博客,找到了专业的交通律师唐迎鸾。
开老板的车撞了人
责任怎样认定(双主,头条)
【事故】
私开老板的车撞了人
事故发生在2006年4月9日的晚上,王女士家住龙江,当晚,她吃完饭出去散步,回家要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就在她走到路中央时,一辆轿车不顾闪烁的红灯,丝毫不减速地闯了过来。王女士当场被撞晕。后来经医院检查,王女士被撞成颅脑损伤,前后花去6万多元医疗费。事故发生后不久,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
但是,当王女士要求司机赔偿时,司机却不愿意承担责任,他说这辆车是他老板的,他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开车,现在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当由雇主承担,随即让王女士去找他的老板。王女士对法律不精通,不知道司机的说法对不对,便通过生活南京网站快报大律师团的博客,找到了唐迎鸾律师。
【帮办】
司机承担赔付责任
接到王女士的求助后,唐迎鸾进行了调查。原来当天晚上,司机李某并没有征得老板的同意,私自将放在老板家楼下的车子开走,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
这本是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是李某驾驶的车辆不是自己的,而是雇主的车辆,王女士到底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
唐迎鸾经过分析认为,这是典型的雇员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是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但是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三个条件是:须有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须有损害结果;须有雇员主观上的过错。但如果雇员的侵权行为纯属个人行为,雇主则不承担责任,而是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本案中,李某晚上私自将车开走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授权范围,并且其个人行为的表现形式也不是履行职务,或者说与履行职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唐迎鸾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对于是否是职务行为,很难认定,所以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不问具体的情况,一概认定都是职务行为,让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这虽然对受害者的保护是有利的,但是也会造成雇主责任过重的不尽合理的状况,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所以,唐迎鸾建议王女士,应该向直接肇事者———司机李某提出赔偿要求。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