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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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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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送贿款
  □据《法制日报》报道 趁企业改制之机,城建开发投资公司书记公然向投资人索贿,被逼无奈的投资人只得将准备买房子的10万元拱手相送。但将其约到租住屋后,用事先准备的摄像机摄下索贿全过程,并以此为据举报,将贪官送上被告席,这是轰动古都洛阳的首例行贿人举报索贿贪官案。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书,终为此案画上句号。

  行贿人录下贪官索贿过程

  2003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庆光在担任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公司书记期间,趁企业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郝某人民币10万元。2004年11月9日,经法院审理后决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庆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后,王庆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下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郝某、潘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投资改制洛阳市城建投资开发公司,被告人王庆光利用职务便利,趁企业改制之机,向郝某索取人民币10万元。同年11月28日,郝某、潘某将被告人王庆光约到其租住处,将准备买房子的10万元送给王庆光,用事先准备好的摄像机摄下其索贿过程,后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案发。

  贪官辩称为职工谋福利

  庭审中,被告人王庆光辩称:所收10万元是借款,目的是为企业职工谋福利。其在检察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诱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庆光的辩护人辩称:王庆光所收10万元是借款;王庆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庆光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庆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迫送贿款10万元

  行贿人暗中录像告倒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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