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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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清晨,北京市通州马驹桥镇北门口村北侧,因为没有停车接受警方检查,驾驶无牌摩托车的刘金海被一辆警车紧紧追赶,最终撞在凉水河南岸一棵杨树上,连同摩托车一起坠入河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7日《京华时报》)
又是一起高速追车执法造成的惨剧,无独有偶,前不久,江苏省某地一家派出所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强行追车,导致村民李玉美撞墙身亡。类似这样的事件已出现过多起,其结果轻则致人受伤,重则导致当事人死亡。
本来只是一起非常简单的违规事件,却无意在执法中导致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事故。从执法的成本和社会效益来说,不免有些得不偿失。也许有人认为,刘金海既无驾驶证,又无车牌照,而且在警察要求检查时没有停车,警察情急之中追缉执法,应该没有什么不妥之处。造成这样的后果,只能说是一种意外。可是,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足以说明,执法人员如果不能在执法过程中审时度势的话,很可能会导致人身事故的发生。若如此,恐怕不符合行政行为应秉承的法制原则与效能原则尽量保持平衡的规范。要知道,执法虽然说是一种强制性行为,但执法的目的应该首先是保障民众安全,纠正违法现象,能够切实考虑到公私财物和人身———包括无辜在场者、涉嫌违法者和执法者本身的安全,做到文明执法,适度执法。这,应当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普遍遵守的准则才是。面对普通公民违法事件,毕竟不同于那些歹徒等暴力分子,执法者必须尽量保持必要的克制态度和最大的谨慎原则。唯有如此,才可能不致引发对当事人甚至是无辜的市民的人身伤害。
其实公安部门早就在2006年1月1日实施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之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可以说,这样的执法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执法者的权益,虽然是针对交警而言,可民警在遇到此类事件也是可以借鉴的。
(孙广勋 北京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