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间,张汉荣利用自己担任肝病研究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101333.5元,个人实得人民币8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汉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张汉荣有自首行为,且已退清了全部赃款,故法院对其从轻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追缴的赃款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