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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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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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同 难免工伤责任
律师:协议条款不合法,合同无效
  在一些暴发户式的老板眼里,员工就是他们赚钱的机器,但当这部“机器”损坏需要维修的时候,这些无良老板却又撒手不管了。不过,我们还是有法律的。22岁的徐刚就遭遇到了这样的无良老板,不过他通过生活南京博客频道,向专业劳动法律师许辉求助后,一切变得有希望起来。

  【帮办博客】

  签了生死合同遭遇工伤(头条)

  博客求助

  老板与我签生死合同

  徐刚是淮阴人,今年才22岁,高中毕业后一直在老家打工。2006年3月,徐刚来到南京,到一家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瓦工。徐刚刚到建筑公司,就按照包工头的要求,同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其中协议内容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民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为了能够得到这份工作,徐刚没多想就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但不幸还是来临了,今年5月份,徐刚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立即派车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包工头也承认徐刚属于工伤。在送徐刚入院时,包工头留下5000元给其作医疗费,并告诉徐刚:“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我可以概不负责,一分钱也不给你,但出于人道,这5000元我给你作医疗费,以后的事情就不能再找我麻烦了!”

  然而,由于徐刚伤情比较严重,住院已两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近万元,徐刚根本无力支付,只好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包工头多次表明:一分钱也不能再给!就在徐刚无奈的时候,他的一个亲戚把徐刚的遭遇发在了许辉律师的博客里,希望得到他的帮助。

  律师帮办

  义务帮助劳动仲裁

  许辉当即到医院看望了徐刚,并根据他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了案情。许辉认为徐刚与包工头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能否因与员工签订“生死合同”而剥夺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其实,像包工头与徐刚签订的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工头要求徐刚签订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既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虽然签订了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协议,但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工伤待遇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此,许辉决定义务帮助徐刚讨个公道,根据许律师的建议,徐刚向雨花台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了诉状,日前,该诉状已经被受理。

  许辉说,其实像徐刚遇到的这类情况在当前并非个别。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此,许辉建议,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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