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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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8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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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法院惊现“阴阳判决”
  (倒头)绍兴惊现“阴阳判决”

  最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发生了一件堪称“阴阳判决书”的怪事:同一案件中,被告方所持的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居然有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两个不同版本。

  近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越城区法院原审判决,发回越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纠纷顿起

  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高志龙,被告冯永祥。前者系渔场承包人,后者经商。

  高志龙与高阿良等人共同承包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豆姜水产大队上长四江渔场一处。陈福林(今年64岁)从2004年起向镇政府承包豆姜东片清理水草项目,河面水域涉及11个村。高阿良承包的上长四江渔场,陈福林的清捞范围是下长四江。据陈福林反映,2005年8月5日早上,高阿良当着他的面又向下长四江拨草。他好言相劝,高阿良反而开口骂人,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同月14日上午,陈福林与女婿冯永祥等人来到渔场内,欲找高阿良理论。见高阿良不在,遂将渔场里一艘船开到村委旁的河边,临走时留言要求高阿良到村委办公室来解决纠纷。村负责人得知后,对陈福林等人将船开来的做法予以批评。当天下午2时多,陈福林及冯永祥等人去渔场归还船只,到了渔场,不见高阿良的踪影,两只狗从舍棚窜出来,冯永祥操起一根棍子对准狗一阵猛打,把一只狗打死了。关于后面的情况,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高志龙一方说冯永祥踢伤了高志龙,另一方说冯永祥与高志龙没有碰到过。

  对簿公堂

  2006年4月11日,高志龙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将冯永祥告上法庭。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安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志龙诉称:被告公然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受伤后经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肋软组织挫伤,共花医疗费2085.04元。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781.12元。

  被告冯永祥辩称:当日下午去归还船只,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不存在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

  “阴阳判决”

  据冯永祥介绍,发现判决书中的蹊跷纯属偶然。5月29日,他为上诉事宜到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茹国钢律师(冯永祥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处,拿了一份判决书翻阅时,觉得判决内容与茹律师电话中讲的不一致,经与另一份判决书相比较,大吃一惊:两人所持判决书内容大相径庭。

  对比同一文号的判决书,内容存在天壤之别的一点是,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一份判决书中是“本院不予支持”,而在另一份中则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阴阳判决书”还有同样的问题。如,第二页第5行“被告向原告医疗赔礼道歉”、第6行“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移调费”。这种差错错得十分离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否决“鸳鸯判决”

  7月12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撤销越城区法院原审判决,发回越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民主与法制时报》供稿

  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员、同一文号,判决内容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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