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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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考,福建漳州市的王全考了336分,但他依然有可能跨入漳州市第一中学———当地最好的学校,而与王全考分类似的其他考生,却只能进入一所三流中学。之所以有这种差别,完全仰仗于王全有一个富爸爸———福建一家大公司的董事长,2005年该公司“纳税高达1029万元”,而按照漳州市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40条”,民营企业主“只要纳税300万以上,其子女中考就可以加20分……”
(《南方周末》8月3日)
读罢这样的新闻,我不禁想问当地官员一个问题:如果企业主、富人的子弟加分录取是正当的,那何妨更进一步规定:穷人子弟必须减分录取呢?我想,这样做应该是合乎上述依照纳税状态来“尊重关心民营企业家”的内在逻辑的。因为与企业主们巨额的纳税相比,很多穷人比如农民、下岗职工,不仅没有纳税贡献,反而是税款的消耗者;既然纳税多就可以加分优惠,那么,对那些不纳税、甚至需要政府倒贴税款的群体,给予减分惩罚,当然也就十分顺理成章。只是我担心,一旦这样“财富-权力”可以直接对等、置换的逻辑成立,国家税收、教育的法治、权利基础是否会岌岌可危?我们知道,税收之所以是税收,与国债、规费等其他公共资金的一个最根本不同就在于它的无偿性,也即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国家征税无须直接偿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是整体意义上的,而绝非针对某个纳税人的。现在,对于企业主的纳税,政府直接用教育、交通特权去“犒赏、报答”了,税收还能叫税收吗?
至于教育,更是重要的公民权利,不仅自身是权利,而且是保障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权利。既如此,源自“财产状况”不同的纳税能力的差别,成了教育待遇被区别对待的根据,平等被金钱轻易置换,教育还何以言“权利”?
(张贵峰 湖北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