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错血型,强奸犯15年后宣判无罪
15年前,河北省曲周县青年民办教师徐计彬被控涉嫌入室强奸,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刑的一条重要“证据”是政法机关“鉴定”徐计彬血型与现场所留精斑同为“B”型。15年后,徐计彬化验发现,自己的血型竟然是“O”型。
近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正式下达,15年前徐计彬“强奸一案”确系血型鉴定错误,徐计彬无罪。
血型改变命运
徐计彬是曲周县河南疃镇徐街村人。1990年12月3日,他的邻居尚某家发生一起入室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了精斑。经法医鉴定,现场遗留的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根据被害人尚某及其女儿的怀疑与证言,办案人员将26岁的青年民办教师徐计彬列为犯罪嫌疑人。
徐计彬被办案人员抽血化验,邯郸地区公安处、曲周县公安局、涉县公安局三名法医作出(90)232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得出现场所留精斑和徐计彬血型同为“B”型的鉴定结论。徐计彬的妻子姚凤贞说,这事绝对不是他干的,当夜他们两人就睡在一起。不知自己血型的徐计彬更是大呼冤枉,“B型血的人那么多,怎么血型一样就是我?我是个教师,我的人品全村人都知道。”他要求进一步验证,但没有人理睬。
1991年4月30日,徐计彬因涉嫌入室强奸被逮捕;9月11日,曲周县法院以徐计彬血型与精斑血型同为“B”型和尚某及其女儿的证言为证据,认定徐有罪。
当时的判决书这样写道:“1990年12月3日夜1时许,徐计彬跳墙进入尚某家,拽断电线,踹开北屋门,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尚奸污。”
徐计彬被判有期徒刑8年。虽然徐计彬不服,但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维持了原判。
徐计彬回忆说,当时公安局叫了他几次,第三次时,他问传唤理由和抽血结果,办案人员说:化验结果不是你,人家又告你过去强奸过她。1991年2月6日,徐计彬被刑事拘留,5天后又被放出来,据说是检察院不同意逮捕。直到1991年4月30日,办案人员通知他:鉴定结果就是他。徐计彬向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反复请求更细致的化验,但依然没有人理睬。
为何制造了冤案?
徐计彬一直不承认自己是“强奸犯”。2005年,他从报纸上看到政法部门大接访的消息后,拿着自己的材料到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法官说年代太久,也没有新的证据,无法受理。于是,他在别人的指点下,找到了河北神威律师所何延兵律师,请求帮助。
何延兵说,“我仔细看了他的材料,听他叙述,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当时县公安局抓他时,给他抽了血,他被拘留了5天后又给放出来,说不是他。隔了些日子又说鉴定结果血型对上了,又把他抓起来。我想除非是血型鉴定结果弄错了,可我又觉得血型鉴定错误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最简单的鉴定。无奈,只有‘死马当活马医’,就让徐计彬自己去化验一下血型,如果有奇迹出现就算他走运。”
听了律师的建议,2005年12月10日,徐计彬来到曲周县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型鉴定。没想到,几分钟后,医生告诉他血型是“O”型,而且人的血型一辈子不会变时,他惊呆了。因为不敢相信,第二天他又赶到邯郸市中心医院化验,结果仍是“O”型。
结果出来后,徐计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此案,再审请求被转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委托何延兵律师代理此案。2005年12月,何延兵为确认事实,亲眼看着他再次做了血型化验,结果仍是“O”型。
何延兵说,仅仅依据现场精斑与徐计彬为同一血型和受害人指控就给徐定罪,非常草率。血型只能用来作为排除法,不可以作同一认定。在徐计彬接受审理的过程中,徐曾向公安、检察、法院提出了深入鉴定请求,但没被采纳,三方办案人员都有责任。
徐计彬提出再审请求后,2006年4月4日,邯郸市中院委托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徐计彬的血型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O”型,曲周县法院再审时采纳了这一结果。
如今,徐计彬在一所私立小学当数学、德育老师。41岁的他,瘦小而苍老,沉默寡言。
血型鉴定,戏剧性地改变了一个人的一生。谁该为徐计彬人生“挫折”负责?
新华社记者 董智永 杨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