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学生博客里辱骂老师
现年38岁的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在学校为研究生和本科生开设“新闻伦理与法规”等课程。
2005年9月的一个晚上,陈堂发在家上网,在他搜索自己的文章时,一个叫“长套袜”的网页跳了出来,网页中出现了“陈堂发”3个字,名字后面还有“流氓”等字句。
原来,这是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网页,在这个网页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文章里,博客主人“K007”对陈堂发进行了指名道姓的辱骂:“今天一觉睡到下午3点,突然想起来明天要考陈堂发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遂起,复印笔记。结果发现笔记是没有用的,记得太杂且又不全,于是决定看书。一遍看下来,脑子里没有任何印象,也没有书的痕迹。陈堂发果然是个XX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性可言,甚至都没有自己的观点。一本书倘若没有作者自己的观点,我不认为有读的必要性……X的!”
这篇文章的写作时间是6月24日,已经在网页上保留了2个多月。
陈堂发越看越气,“烂人烂教材”“猥琐人”“流氓”等侮辱性字句不停地闪现在他眼前。
【教授维权】
博客网站未尽监管责任
陈堂发很快拨通了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的中国博客网客服电话,接电话的是客服主管孙峰金。陈堂发希望他马上把那个《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删掉,但孙峰金却要他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侵害的人就是他,否则不能删帖。双方因意见不一,帖子没能马上删除。
陈堂发越想越觉得窝火,后来又几次打电话找网站交涉,可网站方面态度依旧。忙于工作的陈堂发不可能时时刻刻去盯住那个帖子,他原以为网站方面早晚会删除或通知“K007”删帖,但那个帖子一直没有消失。
陈堂发决定打一场官司,一切准备就绪后,他走进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立案大厅,状告中国博客网。
陈堂发认为,网络作为社会传播与提供信息服务的一种大众化手段,绝对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便利工具。用户在网上可以对他进行评说,但法律规定不得对其人格进行辱骂与恶意贬低。被告中国博客网对侵权帖子未尽到其应尽的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将上述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帖子删除,以致该帖长时间保留在网页上,给原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陈堂发在诉状中共提出了三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受理,使陈堂发成了我国状告博客网站侵权的第一人,该案也堪称中国博客第一案。
【法院判决】
骂人文章是有害信息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依据其法定义务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前提是其发现有害信息的存在。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每一个信息进行审查,所以信息发布在网上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害信息的依据。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采取“过滤技术”事先审查信息的合法性,但是该技术一般只能过滤明显反动、色情的内容。本案《烂人烂教材》中的文字无法被系统自动识别、过滤,故不能认定被告在该信息发表后即应当发现。
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法院认定博客网站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影响深远】
博客真能“想写就写”?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交流与发展中心统计,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而在中国这一数字则达到了1600万。清华大学、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06年《传媒蓝皮书》预测今年中国的博客规模将超过6000万,明年将有可能接近1亿。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文互联网领域的博客站点已接近3700万个,博客人数达到1600万,专为此提供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已超过650家。
博客的迅猛发展,博客的所谓“想写就写”而引发的大量侵权纠纷,才使人们对此案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热情。此案的判决对规范网络博客的发展和运营意义十分重大,如何鉴别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后能否作出快速反应、清除有害信息对网站点击率造成的影响等,都是网络运营商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
一名大学生在自己的博客上大骂老师是“猥琐人”、“流氓”,老师无意中发现后,非常生气,便将博客网站告上法庭。昨天下午,这起中国博客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南京市鼓楼法院认定博客网站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必须发布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