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治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怪了,带着玻璃碴去吃饭
· 解暑
· (右)炒“楼花” 被骗走百万巨款
· 黑色“雅马哈”专抢金项链
· (右1)监狱内,他们“相见恨晚”
· (左下)让“秋菊”不再苦苦奔波
· 该得的赔偿为何没拿到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6 年 8 月 1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朗读 收藏 打印 推荐  
该得的赔偿为何没拿到
  (左上,2栏)该得的赔偿为何没拿到

  □快报讯(通讯员 栖民 记者 马乐乐)一起交通事故后,死者家人起诉到了法院,他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是法官认为,倘若他们换一种方式告,则会获得赔偿。

  去年12月9日,在迈皋桥附近一家饭店打工的陈荣,向相熟的老板丁宇借了摩托车,将货物放在车上推回饭店。

  可是在完成任务后,陈荣却没有立刻还车。当天下午,他开着这辆摩托车,带着两个同事一起出门兜风。不料在太新路化工厂附近,车不慎撞上了安全岛,陈荣死亡。

  陈荣的父母以借用合同纠纷将丁宇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索赔7万余元。他们的理由是,丁宇明知道陈荣没有驾照还借车,他出借摩托车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应该对陈荣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宇作为出借人,并没有违约行为,借出的摩托车也没有瑕疵,而陈荣却没有按照约定使用摩托车,擅自骑车外出,违反了约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我们曾经多次提醒原告,是否真的是以借用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他们都这样坚持,我觉得很可惜。”法官昨天告诉记者。

  法官分析说,如果原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来告,那么丁宇则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于市民来说,当起诉时两种案由都可以选择时,应该慎重考虑,使用更有利于自己的诉权。”(文中人物系化名)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