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上,2栏)该得的赔偿为何没拿到
□快报讯(通讯员 栖民 记者 马乐乐)一起交通事故后,死者家人起诉到了法院,他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是法官认为,倘若他们换一种方式告,则会获得赔偿。
去年12月9日,在迈皋桥附近一家饭店打工的陈荣,向相熟的老板丁宇借了摩托车,将货物放在车上推回饭店。
可是在完成任务后,陈荣却没有立刻还车。当天下午,他开着这辆摩托车,带着两个同事一起出门兜风。不料在太新路化工厂附近,车不慎撞上了安全岛,陈荣死亡。
陈荣的父母以借用合同纠纷将丁宇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索赔7万余元。他们的理由是,丁宇明知道陈荣没有驾照还借车,他出借摩托车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应该对陈荣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宇作为出借人,并没有违约行为,借出的摩托车也没有瑕疵,而陈荣却没有按照约定使用摩托车,擅自骑车外出,违反了约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我们曾经多次提醒原告,是否真的是以借用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他们都这样坚持,我觉得很可惜。”法官昨天告诉记者。
法官分析说,如果原告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来告,那么丁宇则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于市民来说,当起诉时两种案由都可以选择时,应该慎重考虑,使用更有利于自己的诉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