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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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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
  单位和个人:擅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可罚三万

  广播电视台:要及时插播、增播重大气候警报

  各级政府:根据灾害程度停工停业停课及交通管制

  气象乱报灾害天气最高罚三万

  媒体必须用气象台信息

  【条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擅自确定并公布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等级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现今气象预报对经济活动和人们日常生活影响越来越大。此次立法明确规定对胡乱发布气象预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而且罚款额最高达三万。高额罚金势必能堵住那些喜好“预报风云”者的嘴了。

  电视台要插播重大警报

  【条规】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拒不插播、增播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汪兴国说,原草案规定,电视台应及时播出气象信息,在审议时有人认为,电视台有自身的工作规律,天气预报都在固定时段播出,“及时”两字不妥,因此修改时改为遇突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才要插播、增播。对于争议较大的气象预报节目制作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预报中的广告收益分配,最后统一为可由气象台制作,也可由电视台自行制作。

  

  根据灾害程度停工停课

  【条规】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紧急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采取和解除以上紧急措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解读】尊重大众知情权、保持信息畅通,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至关重要。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在灾害面前往往喜欢瞒报、漏报灾害情况,以图表明政绩,却延误抵御灾害的最佳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次立法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责,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快报记者 赵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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