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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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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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费做出说明
版权费不会转嫁消费者
  □据《京华时报》报道 近期,关于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将收取使用费的消息备受关注。昨天,国家版权局专门召开媒体通气会,澄清“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之巨”的传言,并就卡拉OK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是否由消费者承担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说,即将出台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两协会不会重复收费

  王自强介绍,目前已确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家共同收取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但这不意味着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分别收取。该标准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收取版权费不需听证

  王自强说,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的版权收费并非行政收费,不会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应该通过公示征求权利人和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收费达百亿传言不实 

  王自强说,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之巨的数字是非理性的,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很多因素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

  版权费不会转嫁消费者

  王自强说,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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