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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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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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司机死在自己车轮下
离奇车祸惹出三责险争论
  (倒)司机被自己的车撞死

  一场离奇的车祸导致司机不幸身亡,可事后的索赔却让受害者家庭和保险公司陷入了争执。在这场关于“三责险”的争论中,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究竟该如何界定,成了法官和原被告共同思考的问题。而保护受害人的法律精神,成了法院最后判决的重要依据。

  司机在车外被撞身亡

  秦某的职业是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今年3月5日,在宁杭公路旁农科院一处工地附近,他被同事发现身受重伤,送往医院后当天便不治身亡。

  调查发现,秦某的死因很意外。事发地是一处坡道,秦某将车停下后,下车检查车辆,可是车突然前溜,撞上了他,导致事故。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是,秦某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中顶梁柱的倒塌,让秦某的妻子、女儿和老母亲陷入了悲痛。因为是工伤,单位作出了一些补偿,但是这些远远不够,于是她们请律师打交通事故官司。

  争论只为是否“第三者”

  昨天下午,秦某家人委托的律师和混凝土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一起出现在法庭上。原告律师说出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5万元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理由,他们显然事先作了充分的研究。

  “何谓驾驶人?我们理解为,当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正在驾驶座位上进行操作、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而秦某在事故时并不在驾驶室内,并没有操纵车辆,是在车外,他此时的身份与任何其他行人没有区别。”他们索赔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在他们看来,倘若事发时是“驾驶员”,那么就不是“第三者”,也就没有理由去索要这个赔偿。

  保险公司方面的回答很坚定:“秦某在车上是驾驶员,难道下车检查车辆时,就不是驾驶员了?很明显他就是本车人员,不是‘第三者’。”

  法律精神判决疑案

  对于“第三者”的争执,让道路交通事故的“专家法官”何俊思考了很久。

  在混凝土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写着:“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秦某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并没有将他排除在“第三者”外。

  “由于双方对‘第三者’没有明确约定,而这个保险合同又是格式合同,那么法院对这个合同就会作出对提供条款方不利的解释,也就是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基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精神,认定秦某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法官说。

  昨天下午,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将上诉。

  法官在判决后解释说,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第三者”明确解释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此案的发生和起诉都在7月1日前,“第三者”尚是法律空白,因此只能根据法律精神等来作出判决。通讯员 玄法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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