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立法】
人工降雨前
须向社会公告
□快报讯(记者 赵守成)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在提请二审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两条新内容:人工降雨前须向社会公告;在组织抵御突发灾害而采取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时,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此举体现出对大众知情权的尊重。
南京市秦虹小区内一个铁路公路立交桥,由于下面的公路地势太低,过去一逢大暴雨就积水,车辆难以通行,造成堵车。在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应当设立气象灾害警示牌,以便起警示作用,有利于人们提前做好准备,减少、防止损害。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权。不少委员认为,法律已授予气象台站制作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权利,目前已有18个省作出了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当地气象台站制作的规定,而江苏部分电视台存在随意拼凑、删改气象预报信息等现象,建议条例明确制作权归气象台,电视台及时安排播出。但也有人指出,法律并未排除广电媒体制作气象预报节目的权利,也可由电视台自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