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w0724a.jpg
· 学生伤害事故 政府买单
· 向南方灾区群众奉献爱心
· 二季度83人死于传染病
· 十年以上大树 禁止移植
· 盛夏当心龙头流出红线虫
· 校方责任险 学校家长都欢迎
· p人工降雨前须向社会公告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6 年 7 月 25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朗读 收藏 打印 推荐  
p人工降雨前须向社会公告
江苏气象立法尊重大众知情权
  【其他立法】

  人工降雨前

  须向社会公告

  □快报讯(记者 赵守成)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在提请二审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两条新内容:人工降雨前须向社会公告;在组织抵御突发灾害而采取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时,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此举体现出对大众知情权的尊重。

  南京市秦虹小区内一个铁路公路立交桥,由于下面的公路地势太低,过去一逢大暴雨就积水,车辆难以通行,造成堵车。在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应当设立气象灾害警示牌,以便起警示作用,有利于人们提前做好准备,减少、防止损害。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权。不少委员认为,法律已授予气象台站制作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的权利,目前已有18个省作出了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当地气象台站制作的规定,而江苏部分电视台存在随意拼凑、删改气象预报信息等现象,建议条例明确制作权归气象台,电视台及时安排播出。但也有人指出,法律并未排除广电媒体制作气象预报节目的权利,也可由电视台自行制作。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