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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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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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令电力企业 涨价收入不能用于涨工资
■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电力企业应自行消化煤价上涨所增加的部分成本
  针对6月30日电价调整方案,国家发改委昨天要求电力企业应消化30%的煤价上涨带来的成本增支,并且明令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根据电价调整方案,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国家发改委称,此次提价主要是为了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征收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附加、电厂脱硫改造以及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适时疏导煤价上涨对电力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同时要求电力企业消化30%的煤价上涨带来的成本增支,促使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同时发改委要求各地在调整居民生活电价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不因用电价格调整而受到影响。国家发改委还明确提出,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此次电价调整方案,对销售电价结构也作了一些调整。今年将全国中小学用电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全部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新的电价后,中小学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20元左右,大大减轻了中小学校电费负担。同时,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平均每千瓦时加价6.2厘,建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华夏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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