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淳县文化局认为,配电房是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的,并通过了电力管理部门的验收,平时配电房大门紧闭,里面也有日光灯照明,任何一个稍具常识的人都不会进入配电房,进而钻入配电箱内。本案原告破坏大门插销,强行闯入配电房,因此造成电击后果应自行承担。
被告歌舞厅也认为,他们作为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和他人发生冲突后,他们保安立即上前阻拦并报警,还将原告送到安全通道,他们该履行的保护义务已经履行结束。
而被告赵某等8人的观点更是直截了当,他们没有殴打原告,是原告自己跑到配电房去的,原告身体遭受损害与他们没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