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建筑设广告
单位最高罚5万
□快报讯 (记者 赵守成) 昨天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同时通过了《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以及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但这两项地方性法规也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重要近现代建筑
年限为20世纪50年代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关于重要近现代建筑时间段划定问题,最后截止年限设定为20世纪50年代。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规定,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应当由市房产部门设置统一的标志牌。市、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建筑和风貌区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负责实施本条例。
为给老建筑一个好的生态环境,条例第24条规定:为保护重要建筑和风貌区需要搬迁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政府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条例第26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对每处重要建筑制定修缮规定,并将修缮规定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明确其维护、修缮义务。
擅改特色院落
单位最高罚10万元
在重要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可能被罚款5万元。条例第37条规定:在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擅自设置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或者擅自改变有特色的院落、门头、树木、喷泉、雕塑和室外地面铺装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