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快评天下/快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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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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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公益”能不能免税?
  【今日视点】

  【今日视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此举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公益性和慈善组织成为最大受益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这些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月20日《新京报》)

  这样的政策必将让越来越多的富人热衷于慈善事业,更能促进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看了此新闻后,我忽然感觉到一个政策上的悖论:我出钱资助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能够享受所得税上的优惠;但如果我出钱养的是自己的小孩,却没有能够得到相应的免税待遇。也许有人会说,你养自己的小孩是应该的啊,还免什么税呢。其实从广义上来说,无论我养活自己的小孩还是别人的小孩,都是对于社会的一份贡献。可现在的税收政策却无视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来了个一刀切,实在是不公平。

  其实这样的问题在有些发达国家并不存在,在那些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与其抚养的人口有关。一个每月拿一万元但要抚养五个小孩的人,与一个拿一万元没有抚养负担的人,其纳税额是绝对不一样的,前者抚养小孩的费用将会从税前收入中扣除,在独身者缴纳相当大数额税收的情况下,前者有可能一分钱都不用交。但在我国却不如此,两个人家庭负担有天壤之别,却不得不纳着同样的税,这样的税收政策就在两个人之间形成了实质的不平等。

  家庭内部抚养与赡养是公民履行的一种社会职能,在很大意义上,家庭履行了部分本应由社会担当的职责,因此相对于社会来说,家庭绝不仅仅是个义务主体,它有纳税的义务,但更应该享受如纳税额减免等政策优惠。在税收政策越来越向公益性倾斜的时候,我们希望国家在所得税政策方面能与国际接轨,给那些家庭负担较重的纳税人更多应该的优惠。

  (邹云翔 江苏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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