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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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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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给“药房托管”医院上笼套
让利患者不得低于总收入的3-5%
  南京给“药房托管”医院上笼套

  让利不得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药房是医院的“金库”,医院收入的5-6成来自药品收入。这也正是百姓埋怨“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今年,南京全市近200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试行“药房托管”,试图从医院剥离掉药房这块“肥肉”,减轻病人费用负担。不过,怎样保证“药房托管”这本经不被念“歪”呢?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该市对实行“药房托管”医院给患者的让利率规定了“硬杠杠”。

  三种托管模式并存

  目前,南京市“药房托管”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类: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打包),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西药、中草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由全区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三种模式各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操作不够严谨的薄弱环节。

  “三赢”不能只漏了患者

  实现委托人、受托人、购药患者“三赢”,是推行“药房托管”的目的之一。按照要求,必须明确给患者的具体让利比例,不允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因此,向患者让利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对照标准:一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

  严格监管“让利率”

  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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