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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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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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引发一串意外
天降钢管砸车伤人,居然找不到责任人
  (头条)天降钢管砸中乘客 谁该负责

  □快报讯(通讯员 建法 记者 马乐乐)一根钢管从天而降,击碎了正常行驶的客车的挡风玻璃,砸断了一名乘客的肱骨,交警部门对此认定为交通意外,而当事人认为应该有人为此“埋单”,然而他们的第一次诉讼却碰了壁。

  去年10月8日清晨5点30分,水西门附近,一辆大客车在虎踞南路的高架桥下行驶着。突然,一根钢管从高架桥上落下,正常行驶的客车来不及避让,一头撞上。车的前挡风玻璃顿时被插入车内的钢管击碎,而坐在车里的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周正英则被钢管砸中了身体。

  据了解,这辆车是跑睢宁———南京长途的,属于睢宁县鸿发客运有限公司,事发时,正载着一车旅客开往睢宁。原本车经过此处时,都是在高架桥上行驶,然而当天由于虎踞南路高架桥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统一指挥让车在高架桥下通行。原来,当天凌晨4点左右,因地面油污,先后有5辆车在高架桥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两辆车追尾;一辆车撞坏路边电线杆;两辆车相撞。而电线杆被撞后,电线杆外侧的钢管发生断裂,在空中晃悠了一个多小时后脱落,正好砸中了这辆客车中的周正英。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而保险公司也认为这种意外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对客车和周正英作出赔偿。而被诊断为右肱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的周老太太因为年事已高,难以痊愈,如今却面临无人担责的窘境。由于钢管是用于浇灌花坛的,于是周老太太和睢宁县鸿发客运有限公司分别将建邺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告上了建邺区法院,要求赔偿受伤损失和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情况发生在夜间,被告的工作是绿化养护,其工作职责并没有赋予其日夜巡视的义务;危险情况发生后,也没有得到通知。因此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后,两原告觉得“祸从天降”不能没有人承担责任,至于究竟该让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还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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