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5版: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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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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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级干部“嫖娼案”一波三折
  【经过】

  副厅干部足疗店被抓

  2005年12月23日,那天是星期五。晚上十点多钟,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四名民警在位于和平区八经街的“鑫鑫足疗店”里,抓获了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并将涉嫌容留卖淫的足疗店老板夫妇也带回了派出所协助调查。

  经过讯问,涉嫌嫖娼的刘某,是沈阳市某单位的副厅级干部。刘某承认,他以一百元的价格,与足疗店服务员发生了性交易行为。服务员齐某对卖淫行为也供认不讳。2005年12月24日,足疗店服务员齐某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随后,又被收容教育六个月;2006年3月2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足疗店老板宫双林夫妇涉嫌容留卖淫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宫双林和张秀华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各一万五千元。刘某目前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

  但是,就在今年3月,案件突起波澜。涉案的四名嫌疑人先后翻供,全盘否认了他们原来在派出所所做的口供。一起简单的卖淫嫖娼案件一时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陈述】

  我们只是正常按摩

  这家足疗店的营业面积大约有80平方米左右,是由一套三室一厅的民房改建而成的,当天涉嫌嫖娼的刘某就是在这间最里头的房子里接受按摩,根据当事人的回忆,当时他就是躺在最里头的一张床上,正好靠近窗户,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外头就是八经街的街道。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在处理本案时,定案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办案民警称,他们是在当晚十点左右,将正在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刘某和齐某“现行抓获”的。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四名当事人对此都提出了异议。

  刘某回忆,事发当晚,他参加单位的聚会喝了大约七八瓶啤酒。十点左右,在从饭店回家的路上,刘某走进了这家“鑫鑫足疗店”。刘某进店以后,宫双林安排了服务员齐某给他做按摩。

  足疗店服务员齐某:他(刘某)问我有比较清静的地方吗?太乱了。我问问老板娘,老板娘就把第三个屋里一个做脚(疗)的客人给腾出来了,我俩就进了第三个屋。

  齐某在进第三间屋的时候并不知道,为这个醉酒的客人腾出房间的那位正在做足疗的客人,是一名警察。他就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警长张成龙,本案中最重要的办案人员。

  “鑫鑫足疗店”老板娘张秀华:他们(警察)就冲进来了,“叭”一下就把这个门推开了,然后就这样,在这种情况下,我就看见他俩在那儿坐着唠嗑呢。

  足疗店服务员齐某:做十分钟左右,他接一个电话,说不行,我得走,从兜里头拿出一百块钱,我说那怎么算啊,因为这按摩是四十分钟,足疗是二十分钟,现在才十分钟,他说什么十五二十的,给你二十块钱,你赶紧给我找钱去。我正要去开门,警察就进来了。

  涉案的当事人说是正常的保健按摩,而警方则认为是现行抓获卖淫嫖娼。

  【说明】

  嫖娼不是现行抓获

  关于本案的查处经过,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相关办案单位先后向调查组提供了三份不同的“情况说明”。刘某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向我们提供了这几份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在2006年1月27日,案件发生34天之后,和平分局治安专案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是这样陈述的:“其嫖娼行为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

  2006年3月3日,案件发生两个多月之后,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又出具了这样一份情况说明:“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

  2006年3月17日,案件发生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成龙和薛文磊又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我所在‘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

  尽管上述情况说明与某些细节上的陈述有些不一致,但是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嫖娼行为并不是现行抓获。

  【逼供】

  两名警察又打又踢

  根据涉案的四名当事人回忆,在2005年12月23日晚上10点多,他们四个人被带回派出所以后,被分别安排在四个不同的房间接受讯问。

  关于齐某遭到办案民警殴打的情形,张秀华和刘某至今记忆犹新。

  张秀华:派出所那个小瘦子,就是上我家做足疗的那个(张成龙),手里抓着服务员头就可狠可狠的那样了,就这么扯着,那服务员就是蹲着往前走,然后就扯着(齐某)往那屋走。

  刘某:我看他们一个人拉着她的头发,可能是从我隔壁的屋往那边拖,抓着那个头发,后边还有一个踢的。

  从南站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取得的这份齐某的口供来看,对齐某进行讯问的两名警察,是张成龙和杨景海。

  齐某:那个叫什么(张成)龙那个,生气了,生气了就拿水壶去接水了,当时冬天,用凉水浇我,他浇我,问一阵就浇我一阵,问一阵就浇我一阵。

  “鑫鑫足疗店”老板宫双林也在笔录上签了字。他说,签字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以为他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就不会处罚自己的妻子。另一方面,他看到服务员挨打以后,心里很害怕。

  【疑点】

  为何没有现场物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这样一个非法交易行为,必定会产生一些证据,比如说物证,比如说现场用过的一些物品,人体的一些体液等等。

  在本案中,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以外,还有没有其它的证据呢?从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警方通过侦查以后取得的证据如下:“嫖客刘某与卖淫女齐某的证言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南站派出所抓捕经过等在案为证,被告人宫双林、张秀华亦供认。”这也就是说,本案中,警方取得的证据只有四名违法嫌疑人的口供和南站派出所对案件抓捕经过的说明。关于抓捕过程中是否取得其它证据这一问题,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成龙在接受沈阳市纪委调查时也陈述:“经过勘查,没有发现痕迹物证。”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12月23日晚上,本案发生的时候,除了四名违法嫌疑人之外,在足疗店里还有五个做足疗的客人和其他五名服务员。按照警方当时取得的证词,刘某进入足疗店的时间是晚上十点左右,而警方开出的传唤证时间为十点十五分。专家指出,如果在本案中卖淫嫖娼行为确实存在,在十五分钟的时间内,警方完全可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据。

  从现有的材料看,办案的程序确实存在问题。

  据央视报道

  最近,一桩足疗店服务员涉嫌卖淫的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不仅仅是因为,涉嫌嫖娼的当事人是一位副厅级干部;还因为,四个有违法嫌疑的当事人在接受了有关执法机关的处理以后,事后全部翻供,并在今年四月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案。为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法治在线》记者赶赴沈阳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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