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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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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不能由银行来定义
  【今日视点】

  【今日视点】

  交通银行近日率先对外公布了“自住房”的定义,即贷款人购买的首套住房,并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有关人士表示,交行的“自住房”定义有望成为业内标准。

  (7月10日《新闻晨报》)

  “自住房”标准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是因为国家九部委有关房地产调控“十五条”中规定“除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外,其余情况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手头只有首付款20%的购房者来说,如果你买的是“自住房”,那就可以顺利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如果不是,那你就无法通过贷款买下这套房子。对银行来说,“自住房”究竟如何定义,也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放贷效率。所以说,界定“自住房”对银行和购房者而言都意义重大。也正是因为如此,交行才迫不及待地公布了他们的“自住房”定义。但交行将“自住房”界定为“首套住房,并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仍显得很牵强,至少“购买的首套住房”并不一定就是用以“自住”,如果这样的“自住房”定义果真成了业内标准,那就真的是有点无厘头了。

  这样的尴尬其实源自国家房产新政中对“自住房”的定义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政策的些许粗糙给了银行自由解释“自住房”定义的权力,也让“自住房”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个可以从多角度解释的含糊概念———交行可以这样认定,其他银行当然也可以那样认定。如此一来,房产新政在执行层面的走形也已经是意料之中的事,这种走形,不仅将损害房产新政的权威性,还将令购房者和银行无所适从,通过房产新政打击炒房、稳定房价的初衷也将大打折扣。这些可以预见的后果,政策制定者们不能不给予充分的重视。

  交行公布的“自住房”定义,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缺憾,却至少让我们看到了问题的存在。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对“十五条”中“自住房”的概念加以明确和细化,并明确要求各家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执行。唯有如此,房产新政才能保持一以贯之的权威性,才能给市场一个清晰可辨的标准,更好地实现政策初衷。官方“自住房”标准尽快出台,相信这是银行和购房者们的共同期待。

  (尹之 江苏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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