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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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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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0元到底是谁的
快报制图 沈明

王芳

王芳

  两个王芳 两张国库券 一场官司

  同名同姓就是麻烦,两个同叫王芳的人,年龄相差两岁,现在她们就为两张国库券较上了真,连银行都给搞糊涂了,一会把国库券给小王芳,一会儿又说是大王芳的。三方争执不下,只好闹上了法庭。

  两个王芳 两张国库券 一场官司

  小王芳:钱是我的

  现年54岁的小王芳是退休工人。据她称,几年前的一天,她突然发现自己的两张国库券不见了,于是便奔波于南京市内多家银行查询,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04年的9月1日这一天,她终于在农行城北支行虹桥分理处看到了希望,因为两张总面值为38400元的国库券正是在这里购买的。她随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14天后按正常手续办理了提现。

  就在小王芳提现回到家后不一会的工夫,银行就给她打来了电话,要她把钱退回去,理由是这两张国库券属于另一个名叫王芳的女士。小王芳自然不答应。银行只好求助于警方,在警方的干预下,小王芳将钱退回银行。

  今年4月,小王芳将农行南京城北支行及其下属的虹桥分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8400元及5年的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及通信费239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在这起诉讼中,小王芳还将大她两岁的另一个王芳(大王芳)列为第三人,让其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银行:钱是大王芳的

  面对原告的诉称,被告农行城北支行有话要说,他们辩称:2004年9月1日,原告持身份证到分理处查询丢失的凭证式国债,柜面接柜人员在电脑系统中发现名字为“王芳”的国债两张,即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国债到期后,小王芳办理了国债取款手续,并告知工作人员,“如有人持上述国债凭证前来取款,请帮忙报案。”所以当大王芳持凭证前来取款时,银行便及时报了案。报案后,农行虹桥分理处经核实,原告小王芳挂失的两张国债并非其本人所有,应为大王芳所有。

  既然否定两张国债为原告所有,那么被告虹桥分理处当初凭什么为小王芳办理挂失及提现呢?

  当初为原告王芳办理挂失手续的孙某出庭作证,“当时我才工作1年多,当我在电脑中查出‘王芳’购买国债的记录时,便要她赶快挂失,并问她购买国债的数额、日期等具体情况,但她说脑子不好记不住了,要我抄给她。因为出于同情,我将国债原始记录抄给了原告,后来她凭这些办理了挂失手续……”孙某在法庭上说着说看便哭出了声,因为违反了银行纪律,她为此受到了处分,还差一点丢了饭碗。庭审中,第三人大王芳因病没有出庭。

  法院:

  小王芳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表述的购买国债的日期,与先前原告到派出所报案所称购买国债的日期不一致。原告诉称被告擅自将原告购买国债的存期由五年改为三年,并找了一个和原告同名同姓的人来支取,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的主张自己于1998年6月14日在被告处购买的两张五年期凭证式国债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王芳不服,现已提出上诉。(文中王芳为化名)

  通讯员 古妍

  快报记者 朱俊骏

  实习生 秦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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