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张从明的辩护律师,赵万军亲眼见证并参与了此案全过程。在他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也是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河南省第一例司法实践。但事实往往没那么简单,根据当年公检法等部门的办案经验,如果怀疑某嫌犯有罪,但证据不很扎实,将按“从轻”或“从挂”处理。这意味着,一个被怀疑抢劫杀人的凶犯可能被判死刑,也可能被判刑十几年。而张从明的经历,恰好印证了“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这一司法原则的转变进程。
从张从明被抓到公诉、开庭、宣判,仅耗时5个月。1997年4月,张从明被正式逮捕;1997年8月15日,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1997年9月1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张从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初,省高院发回重审;同年7月,信阳中院再判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2月,省高院又发回重审;1999年6月,信阳中院改判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省高院又一次发回重审;2001年,信阳中院将此案移交潢川县法院,县法院判张有期徒刑15年。
张从明继续上诉。2002年11月28日,信阳中院正式宣判张从明无罪释放。
赵万军律师说,张从明之所以被认定为凶手,主要在于两个证据,一是张的口供,一是带血钞票,“但这两份证据都不可靠,对于警方讯问笔录,张从明一直否认;带血钞票更加可疑,警方3月12日查获‘赃款’,却直到28日才突然发现有一张带血钞票,这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