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快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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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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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重奖40万”要慎重
  【今日视点】

  【今日视点】

  东莞市出台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抚恤方面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外,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将一次性给予抚恤金40万。(7月4日《信息时报》)

  重奖见义勇为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其消极因素同样不容忽视。正如新闻中所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当见义勇为行为可能获得的奖励金额被过分拔高,就很容易产生过于强大的诱惑力,使得有些公民在高额奖金的激励下,有可能过分逞勇,冒进偏激,“见义”便很容易蜕变为“见利”,或者“见义”与“见利”两种心理兼具,使得“见义勇为”变得不再那么纯粹。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首先应该是政府部门自身的职责。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需要公民“见义勇为”的地方,往往恰恰是政府部门职能发挥不到位的地方。所以,政府部门重奖激励公民“见义勇为”,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财政来诱使普通公民代替政府部门履行某些危险职责。当地政府拟推出如此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也正是基于地方治安形势严峻,因此试图以此来激励更多的普通公民“见义勇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这样的做法,诚然有利于弥补警察等执法部门的力量不足,但客观上也将把大量手无寸铁的普通群众推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凶险一线,增加了群众本身的危险,因此是不恰当的。

  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确实可以给予奖励和抚恤,但它毕竟不是解决治安问题、打击违法犯罪的治本良方,政府在这方面理应把握好理性尺度。

  治本之道,还是政府自身要加强相关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尽可能地减少需要普通公民冒险“见义勇为”的地方,而不是反而指望用普通公民的冒险“见义勇为”来减轻自己的某些责任。

  (邓清波 湖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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