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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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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三个月不交罚款记12分
  超过三个月未缴交通违法罚款将被记12分

  □快报讯(通讯员 宁交轩 记者 田雪亭) 为进一步规范驾驶人记分管理工作,从7月1日起南京公安交管部门对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罚款的驾驶人将自动记12分。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明确规定: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一次记12分。为保证该条款的顺利执行,南京公安交管部门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了升级,从7月1日起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比对,对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罚款的驾驶人记12分,并邮寄告知。收到通知后,驾驶人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对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15日内参加记分学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交通警察在执勤中发现记满12分的驾驶人,除依法扣留其驾驶证让其参加记分考试外,对“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驾驶人,还将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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