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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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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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先收保证金 贞洁受损不退钱
重庆审理离奇经济纠纷案,“受伤”协议不受保护
  女子恋爱先收5万元保证金

  □据《重庆时报》报道 男方先付5万彩礼,如果在恋爱期间女方没有“受伤”(指发生性行为),分手时女方应将彩礼全额退还。可女方在恋爱期间“受伤”了,分手时男方要求退还这5万元爱情“保证金”被拒,由此产生了重庆首例恋爱保证金协议案。6月26日,这起离奇的经济纠纷案在重庆市二中院画上了句号,“受伤”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7岁的陈刚(化名)是浙江人,在云阳县城工作。2006年1月,陈刚与云阳女青年罗丽(化名)相识恋爱。春节期间,陈刚准备带罗丽拜访远在浙江菱湖老家的父母,罗丽要求:“见未来的公婆可以,但先拿5万元彩礼当保证金,免得我受到伤害。”

  2月11日,陈刚送给罗丽5万元彩礼,要求对方出具了一张收据,附记写明:春节期间,罗丽到陈刚老家去拜望老人,如果陈刚的父母不同意这门亲事或罗丽不受伤害,双方分手时罗丽要将礼金返还;若罗丽受到伤害,5万元礼金就不退还。

  今年3月底,陈和罗分手。几天后,陈要求罗退还5万元被当场拒绝,理由是“罗在浙期间受到了‘伤害’”。

  4月6日,陈刚向万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查明,罗丽所指的“伤害”,就是在婚前发生性行为。法院认为,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不构成侵权。遂一审判决罗丽退还陈刚5万元礼金。

  罗丽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6月26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罗丽退还陈刚礼金3.3万元,其余部分作为女方的“补偿”。

  重庆审理离奇经济纠纷案,“受伤”协议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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