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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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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城乡标准不一样
被撞妇女被认定按农村标准,少获赔14万元副题
  □快报讯(实习生 秦牧秋 记者 朱俊骏)一个在工厂打工的农民遭遇车祸身亡,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标准不一,所获赔偿的数额也不一,两者相差达14万。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个打工者的身份仍为农民。

  遭遇不幸的死者姓裴,是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柿子树村人。3月18日上午10点,裴女士骑着一辆自行车去看望女儿,在经过一个隧道时出了事,一辆货车将其撞伤致死。

  不久,南京交警八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后,裴女士的家属把肇事方和肇事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雨花台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而其中占大头的是死亡赔偿金,共计约25万元。裴女士的家属认为,裴女士虽然是农村人,但在2002年左右,她家里的地就给政府征用去了。征地后,在当地政府的安排下,裴女士进入了附近的一个茶厂,做了一名炒茶工,每月有800多元的工资。所以,原告认为,她的赔偿标准应该以城镇居民为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来计算,2005年度的相关数据是12319元,20年就是约25万元。

  但肇事方的代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唐迎鸾认为,应当认定裴女士为农村人,因为裴女士的土地并没有被征用,而是被租用,裴女士每月拿一定的租金,从土地上可以获得生活来源。近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被告方的辩护意见,认定死亡赔偿金以农村标准计算为宜,故判定裴女士家人获得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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