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某园林公司与泰州某贸易公司于2006年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贸易公司租赁该园林公司名下位于海陵区江州路某处土地,租金为1.2万元每年,约定合同租赁期为5年。
2021年,双方就续租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沟通未果,园林公司起诉至法院。海陵区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拆除附着物,退还土地。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人员开展调查,得知土地承租人已使用近20年,承租期间先后搭建一栋厂房及简易仓库,且不同仓库互相焊接交错,拆除时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如果强制腾退,极易引发新的矛盾。
执行人员带领法警来到现场,严肃告知占有使用人必须限期迁出,否则法院将会强制腾退。被执行人看到法院的决心,主动表示愿意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付清土地租赁金至2024年9月,双方重新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每年租金按新的测算标准4.8万元计算并且每年按比例递增。 李扬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