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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夫妇澳门“拾遗不报”被拘捕
当地警方:最高可判处一年徒刑

10月30日,记者获悉,近日一对内地夫妇与子女在澳门游玩期间,因拾获一钱包并将其据为己有被澳门警方拘捕。

据悉,失主发现钱包遗失,遍寻不获后于26日向澳门警方报案。警方根据天眼锁定嫌疑人身份,于当天下午在新马路附近截获涉案夫妇,并以拾遗不报罪名将两人移交检察院跟进。

据澳门媒体报道,澳门治安警10月26日接一失主报案,其称早前在约翰四世大马路某面包店遗失钱包,折返寻找不果怀疑被人拾获,故向治安警报案,报称损失2000澳门元现金、个人证件及银行卡。警方调查发现失主离开店铺期间被人撞到,钱包落地未有发觉,随后有人经过将钱包拾获。

据悉,26日13时许,澳门警方于新马路截获涉案内地夫妇,并在其身上发现失主的钱包。调查期间,两人承认作案,声称拾获钱包后与子女到大三巴一带购买食物,花掉钱包内的700澳门元。被拘捕内地夫妇以游客身份来澳,两人均为40多岁,警方以拾遗不报罪名将其移交检察院跟进。

记者检索发现,拾遗不报案在澳屡屡发生,澳门司法警察局也多次对拾遗不报的法律后果进行提醒。澳门司法警察局曾在其普法宣传教育中指出,“假如有人不慎在公众地方遗下财物,不论现金、钱包,还是手机等,他依然拥有这件财物的所有权。将拾得或发现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根据《刑法典》第200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司法警察局在此郑重呼吁,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刑法。”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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