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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不算工伤?关键“48小时之限”
杨某的妻子张华丽 视频截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发布了一起行政判决再审改判典型案例,河南新乡某单位职工杨某在连续多天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人社部门却未认定他为工伤。杨某的家属将当地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被判败诉。

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死亡,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据央视

参与抗洪抢险一整夜后突发脑出血

2021年7月,河南省新乡市遭遇特大暴雨,受灾严重。7月25日,新乡市某局职工杨某响应单位号召,在参与抗洪抢险忙碌一整夜后,又继续参加单位组织的救灾物资搬运工作近十小时。就在他返回单位准备小睡一会儿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建富说:“进屋以后(杨某)就摔倒了,当时我认为他会不会是中暑了。”

办公室的同事打了120,杨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迅速对他进行了抢救。

新乡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熊申明介绍:“病人来的时候病情比较重,很快进入昏迷比较深的状态,急诊做了CT,发现是脑干出血,出血量接近10毫升,这个出血量在脑干出血里边是比较大的。这个病情非常危重,紧急做了手术。”

7月26日,继续二次动手术。 数小时后,手术室的门开了,让杨某亲属颇感意外的是,医生问了一个他们根本没想过的问题:“你搞不搞器官捐献?”

杨某的妻子张华丽说:“我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很失望。当时就说我们不捐献,万一有一线希望,我们要抢救。”

然而随着杨某各项生命体征减弱,家属愿望也在一点点落空。

熊申明说:“病人瞳孔都散大了,呼吸完全靠呼吸机,所以说单从临床表现来看,已经达到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工伤

2021年7月30日,抢救无效的杨某在医院去世。杨某所在单位为他申请了工伤,但当地人社局却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杨某从发病到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究竟是个什么条款呢?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被视同工伤,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48小时的限制规定,也是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权益等多元利益平衡的结果。

而杨某是在入院五天后才被宣告死亡,显然已经不符合“48小时之内”这一要求。

张华丽说:“反正就是不理解。那个时候可能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放弃抢救,我宁愿不去要这个钱,我也得抢救他。”

由于对人社局的决定有异议,杨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很快,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是在响应单位号召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时发生的意外,应被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对这个判决并不接受,并提起上诉。不久后,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杨某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杨某的妻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最终的结果与二审判决相同,那就是不予认定为工伤。

对这个结果,杨某的二叔杨观保仍然不能接受。张华丽说:“后来我二叔经过了解,就说咱往检察院再试一步。”

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何时脑死亡成关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经申请再审程序后,仍然不服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丈夫死亡一年多以后,张女士走进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销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部主任张世光说:“如果以临床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杨某显然是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那么以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时的死亡标准,实际上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最高检也发布有相应的典型案例,基于此,这个案件我们就是重点考量杨某是不是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处处长副主任法医师张彦民说,从医院提供的材料看,杨某经过两次手术,“清除了出血40毫升,还是脑干出血。脑干出血的死亡率相当高,出血量在10毫升以上的,死亡率在95%以上。他是7月25日入院,到7月27日9点半的时候出现自主呼吸消失,所以我们认为在7月27日9点半的时候已经发生了脑死亡”。

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结果让办案检察官感到振奋,但法医接下来的话,又给检察官们泼了一盆冷水。

检察机关虽然已经掌握到很充分的病例资料、医生证言等新证据,但杨某的尸体早已火化,要形成脑死亡的证据,并且让法院采纳,极为困难。究竟是就此终结案件,还是另寻他法继续推进?

医学专家会诊得出结论,法院再审认定工伤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杨某脑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之内?在无法做确认试验的情况下,检察官决定去寻求医学专家的帮助。

新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联络到了新乡市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组成医学专家组,对杨某的病历资料进行会诊。专家组数次审阅全部病历,对其中各类数据、指标以及医护人员查体用药记录一一分析后,得出一致结论。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翟成凯认为,两次手术,最重要的就是延髓、呼吸中枢受到损伤,这是铁的事实。脑干经过两次手术,出血量非常大,对呼吸中枢对延髓都是非常大的创伤。他没有任何呼吸反应,没有自主呼吸的驱动,瞳孔的反射、脑干的反射都没了,这些深度的生命指征就不复存在。通过很多专家的推敲,多学科的会诊来评价,确确实实证明他已经处在一个脑死亡的状态。而且发生这个时间,就是在这48小时之内。

徐伟杰说:“大家一致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中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建议提交检委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3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经再审认定: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为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诱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之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4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杨某家属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990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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