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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劳动合同中这样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15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只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江阴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例。

2012年10月1日,孙某入职江阴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0月1日到2017年10月1日,工资为年薪10万元,其间单方面违约按15万元处罚等。之后,因江阴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孙某在劳动合同期内发函解除与江阴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江阴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该请求。

江阴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孙某提前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孙某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因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江阴某公司遂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承担违约金15万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驳回江阴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中,孙某与江阴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单方面违约按15万元处罚”,该条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孙某与江阴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服务期,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孙某无需承担15万元违约金,法院依法驳回江阴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为了增加对员工行为的约束,会在合同中设置有关员工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如果员工违反某些情形,则需支付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能就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像该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朱鲸润 任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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