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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侵权责任越明晰,对合法权益保护越有力

“司法解释”一系列规定,明晰责任、定分止争,保障社会公平,便于被侵害人依法有效维权,降低了被侵害人的司法维权成本,同时对于侵权人也是有力的震慑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体现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离不开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此前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对部分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不明晰,一些案件处置存在争议。最高法“司法解释”就社会关注度高又容易引发争议的侵权行为,给出清晰的责任划定,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解释”针对的都是具体的、常见的案例。比如高空抛物侵害他人,一般由实施抛物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点已成社会共识。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况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民法典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前,对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由可能实施抛物的多个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比较常见。这类判决的异议在于,抛物的只是个别人,让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无辜者”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情理,也有违法理。“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等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对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更加合理,责任主次更清晰,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权责相当的法律原则。

再比如饲养犬伤人,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减轻责任。“司法解释”则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也就是说,烈性犬伤人,不管受害人有没有逗弄动物等过错,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明确了饲养人等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仅充分保护了受害人,还倒逼养犬人等文明规范养犬、尽到日常看管义务,避免恶犬伤人意外的发生。不过,此类案例中,无主犬或找不到饲养人的犬类伤人,受害人如何索赔,有待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明确。

“司法解释”还对一些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做出规定,如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等,这些细则从司法实践层面进一步厘清了侵权人责任边界,明晰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

侵权责任纠纷最常见,普通人也最容易遇到。任何侵犯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解释”一系列规定,明晰责任、定分止争,保障社会公平,便于被侵害人依法有效维权,降低了被侵害人的司法维权成本,同时对于侵权人也是有力的震慑。法律对侵权责任越明晰,对合法权益保护就越容易、越有力。期待即刻落地的“司法解释”,成为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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